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在2012年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有不少意见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展示,是在庭审前控辩双方获取案件信息、展示证据的一种诉讼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查明案情,保证案件质量。证据开示与阅卷制度名称不同,主要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分别使用,但从性质和目标上看,二者可以统称为证据开示制度,阅卷是证据开示的一种方法。从主要国家的情况看,证据开示经历了一个从单向开示向双方开示的发展过程。我国1979年即规定了辩护人的阅卷制度,1996年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两次对辩护人的阅卷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同时,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增加了辩护人将有关无罪证据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辩护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确实证据,却为了所谓辩护效果故意压住来搞“证据突袭”,既损害了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将其及时解脱出来,违反律师的职业要求,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纠正错案,改变侦查方向,损害公正司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