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在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三是将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细化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四是增加规定对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没作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对自己有哪些义务不清楚,执行机关和所在单位无法监督,一旦被取保往往就处于无人过问的状况,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及时到案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处理于法无据等问题,对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员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科技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导致一些传统的措施不能有效保障取保候审的效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追究法律责任,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也要求对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强度作出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刑罚的情况下,尽量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产、生活的影响降低。根据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危害、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程度,以及其认识能力、行为倾向、特殊身份等个人情况等等,有针对性地使用个别化的强制措施,更有效地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同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不必要的限制或者剥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