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同犯罪作斗争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以外,单位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也是案件的重要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依照各自职权作出相应处理,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依法不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考虑到“控告”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告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对公民提出的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立案与否与被害人的权益有着重大关系,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控告人提出的控告,有关机关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立案的,应当对控告人予以认真回复,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控告权落到实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控告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说明提请复议的权利,即控告人如果认为有关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认为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请复议。(https://www.daowen.com)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报案”,将“检举”修改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