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的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案件的案源来自于多种渠道,实践中许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进而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这类情况的立案,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执行法律,打击犯罪的专门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是不言而喻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为了更好地规范办案机关的立案活动,使立案工作有所遵循,又便于操作,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总结了办案机关在立案方面的实际做法和经验,对来自于不同渠道的案件的立案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自己发现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立案侦查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