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规定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在一些法院,很多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代替了合议庭的作用,以至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开庭流于形式的状况,这样既不利于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水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凡是重大的或者复杂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修改,首先加强了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一般的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只有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自身难以作出决定的,才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这样,有利于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其次,对于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明确是在开庭审理后,即合议庭经过评议,难以作出决定的,而不是原来开庭前就可以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解决了先定后审的问题;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是由合议庭提出,由院长决定,而不是原来的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规定均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