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

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缺乏对重新审判条件的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掌握标准也不统一,不利于处置、甄别申诉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四种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样规定有利于严格执法,保证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而且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申诉和无理申诉。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民主法制进步的要求,对原条文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在第一项中增加“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限制条件。这一修改进一步严格了重新审判的条件,是为了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标准进一步科学、合理。原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再审启动条件范围过于宽泛,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如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的确存在错误,但是这些认定错误的事实在整个案件中不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实质意义,反而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二是在第二项中增加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这一修改主要是与本法第五十六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相衔接,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没有排除,而据以定罪量刑,就构成本项规定的条件,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保障,必须严格遵循,增加此种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是解决原审判决、裁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的具体内容未作修改,只对本条中引用的序号按照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