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作为法院的负责人,有责任监督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为解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具体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如何处理的问题,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能直接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规定未作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