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制度。有的地方将当事人和解的案件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有的地方则不限定案件范围,将达成和解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意见和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里规定的“从宽处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使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又不致影响对犯罪的追诉、打击,避免依和解协议免除处罚而放纵犯罪。如何从宽处罚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和案件情况、当事人和解协议依法裁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