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相对于对席审判,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没有亲自出席法庭与证人对质、未就自己的定罪及量刑问题直接发表意见,其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也没有实际行使。因此,实践中在适用缺席审判时需要格外审慎,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同时,对被告人的权利也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救济。缺席审判最主要的特殊性,在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审判。那么,缺席审判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缺席的被告人又能够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之前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如何对待。

实践中,缺席的被告人重新出现时,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前的诉讼进程、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要如何处理,被告人的权利要如何保障,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立法机关经过研究,最终的方案是根据不同的阶段和情形,作不同的处理,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制度。主要有如下考虑:

一是,规定缺席的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国外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大多根据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一定限度的重新审理制度。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身处俄罗斯联邦领域外或者逃避出庭的重度犯罪或者极其重度犯罪案件,法院进行缺席审判的,被判刑人归案后,经被判刑人或者其辩护人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再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缺席审判,分两种情形规定了提出异议和重新审判的程序。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下监禁的轻罪案件,法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法院进行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有权对判决执行提出异议。被告人提出异议的,缺席审判的判决视为不曾作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但被告人在重新审判时经催告后不出庭的,所提异议失去效力。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案件,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法院进行缺席审判的,审判后被告人被逮捕或者自动投案,缺席审判的判决即视为不曾作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https://www.daowen.com)

二是,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制度这一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有利于丰富境外追逃追赃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寻求和实现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来看,缺席审判被很多国家作为拒绝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理由,除非对缺席审判的被告人给予到案后的重新审判的机会。我国引渡法第八条中也规定,“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应当拒绝引渡,同时规定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我国与外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时,也都谨慎处理缺席审判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第三条第六项将“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请求方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规定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三是,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的角度来考虑,规定缺席的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是必要的。根据第二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审判的被告人系在境外的,被告人可能从未到过案,从未接受过监察机关或有关司法部门的讯问,从未当面提出过辩解。因此,区分不同阶段,对于在审理的过程中到案的被告人,赋予其重新审理的权利,有助于被告人出席法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证据或就自己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被告人到案的,赋予罪犯提出异议的权利,不提出异议的,就不重新审理,但只要罪犯提出异议,就应当重新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案件可能因时过境迁,重新审理意义不大。整体上来说,这样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全案情况对定罪量刑作出正确判决,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