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26年02月06日
立法背景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但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被判处何种刑罚的关键阶段,也是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被排除不作为定案根据的关键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主要是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为把本法第五十六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对在法庭上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专门的调查、处理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积累了一些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的审判经验。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本条对这种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调查的启动权、启动条件和申请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