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可以对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日常所受到的监护、教育情况进行调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可以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自行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情况。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全面了解。根据所获取信息来判定该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等,为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施以何种刑罚提供参考。应当注意的是,调查获得的信息形成材料,只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但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