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有困难,为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对此规定作了修改补充,根据《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补充规定》这一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并增加规定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也作为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一种情形,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的也需要延长办案期限,因此还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五处修改:一是将一般案件的二审审限延长至二个月。二是增加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三是将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延长的时间由一个月修改为两个月。四是增加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行决定。(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1)2012年修改将一般案件的二审审限延长至二个月,主要是考虑原来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导致有些案件二审审限极为紧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审案件多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出现了超期审理、以其他理由借用审限等情况,为解决二审审限紧张的问题,保证二审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的修改。(2)增加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是因为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权,事关重大,案件往往较为复杂,经批准适当延长审限有利于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实际是一个刑事案件外加了一个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在正常的刑事案件审理之外,还涉及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与实施等问题,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往往占用一定时间。从实践看,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需要做大量工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2年修改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以保证附带民事诉讼的妥善解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将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延长的时间由一个月修改为两个月,主要考虑到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主要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这些案件有可能面临边远地区的证人出庭作证、补充侦查、调取新的证据等各种情况,考虑到办案的实际需要,将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时间由一个月修改为两个月。(4)增加规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案件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行决定,这样规定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意思一致,并未作实质修改,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内容是“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