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应当从保证金的作用出发,根据适度原则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既要足以起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作用,以防止在刑事诉讼期间发生社会危险,保障顺利进行刑事诉讼,又要使保证金的数额适度,不能要求交纳畸高数额的保证金。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保证金制度,但是对于保证金数额的标准以及交纳保证金的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实践中有的案件确定的保证金数额较低,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有些被取保候审人借机弃保潜逃,导致公检法机关不愿意使用取保候审。也有的地方公检法机关在执行中收取过高的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应有的负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交纳或者无力缴纳,这些都影响了取保候审措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导致有的办案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得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多采取羁押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羁押在实践中使用的比例。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原则和依据作了规定。另外,对于交纳保证金的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保证金交给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存入银行专门账户。这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的执行都造成影响。实践中甚至出现个别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侵吞保证金,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结束后拒绝退还保证金的情况。近些年,为了加强保证金的管理,防止违反规定处理保证金等情况的出现,司法实务部门根据国家财经管理制度,采取了在银行开立专门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执行机关要求将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吸收了实践作法的有益经验,增加规定由提供保证金的人将保证金直接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