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本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程序作了比当事人提出上诉较为严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材料、证据和抗诉书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以便他们准备二审。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本条的这些规定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