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2月06日
条文解读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调查、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