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并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任务,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宜过多。同时,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都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涉及面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原第十六条规定中的“全省(直辖市、自治区)”,修改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