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台历程和重大意义

第一章 《民法典》基本知识介绍

第一节 《民法典》的出台历程和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第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二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这个试拟稿既要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又要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划清界限,没有明确的参考对象。这两次《民法典》起草,都没有能够最终完成。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这次《民法典》起草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催生了一系列民事领域的立法成果,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2001年~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尝试进行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的编纂。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文总数为1 209条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一次正式审议,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也是首次,但是随后并未继续推进《民法典》的整体编纂工作,而是重新致力于起草单行的民事法律。

2015年3月20日,《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是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编纂。此次《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通过后,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民法典(草案)》。在此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计1 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和附则,其中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编都以此前相继颁行的民事单行法为蓝本,修改完善而成。新中国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民法典》时代。

这次《民法典》废止了9部法律,分别为《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这9部法律在改革开放后一直规范着民事行为,此次编纂适应了新时代民事关系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和新规律。“编”就是把既有的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担保、收养、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纂”就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新实践中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因此,《民法典》编纂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

对于《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切实实施《民法典》”会议上讲话时指出: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要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