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合同义务与发票开具
《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都对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开具发票与交付发票两个义务,一个是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另一个是民事上附随义务,两个义务都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