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能够许可使用的人格权课征增值税

  二、对部分能够许可使用的人格权课征增值税

既然法律上允许部分人格权可以许可使用,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能够取得收入,自然也就成为税法关注的对象。这些能够商业化的人格权,都属于会计或税法上所说的无形资产的范畴。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等。

这里出现的名词与《民法典》的规定是有出入的,不知是认为名称权和姓名权一样,所以没有把姓名权列入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列举里面,还是放在了“等”里面,抑或是没有列入就不属于课税对象。其实冠名权与姓名许可并不是一种概念。《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如体育明星的名字如果用在体育用品上,能产生很好的商业利益。所以这个姓名权应该列入。冠名权不仅涉及人格权的姓名权、名称权,还可以涉及一些地名、设计标志如水立方等。冠名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冠名一般是指企业为了达到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而采取的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