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尽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没有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继续清缴的规定,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继续清缴仍然是纳税人的义务,不因抵押财产拍卖变卖而终止未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