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
2025年09月26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里所强调的单位和个人,与《民法典》的民事主体是一致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该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从增值税的纳税人来看,只要从事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以应税对象为内容的民事活动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机会或者有可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但从解释上看,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缺少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个人,其是指一个家庭户,是一种特殊的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理应纳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范畴。不过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这个“个人”的含义同《民法典》所称“个人”一致,那么就应该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