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代理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在合同编中用一整章的篇幅对委托合同又进行了细化,使代理与委托合同进一步得到规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民事上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在刑事上有共同犯罪,在行政管理上对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即不承认共同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