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印花税

(五)印花税

转让房屋权属的,以书立的转移产权书据作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的是书立书据的行为,书据具体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只要存在这个书立书据的行为,应该属于征税范围。这次《印花税法》明确了电子订单的这个书据,这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表现。其实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电子数据的发展,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表现形式,例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微信、电传、电报和传真等。这些书据,理应纳入税法书据管理。当然,《民法典》在继承编中规定了被继承人可以以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对自己的遗产作出安排处理,这可能涉及房屋不动产权属变动,也应该纳入书据的范围。《印花税法》还明确了境外书立境内使用书据应该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境内书立,还是境外书立,只要房屋不动产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的书据都应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