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被解除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同时规定了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于合同解除,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是并不意味着原来的履行行为被彻底否定,有时还认可部分已经履行的义务,可能需要补正部分权利义务。如交付了部分动产,或后续因为存在质量被解除合同,那么原来交付的动产视为正常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应当支付价款,至于解除后的后续事宜,需要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