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的规定

(四)税收的规定

《民法典》有明确的清偿要求。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意思很明确,遗产应该首先用于偿还税款和债务,如果还有剩余,再分割。

 在遗产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税收。一是遗产属于动产,则不应缴纳增值税,这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遗产属于不动产,则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但属于免征范围。如税法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二是契税免征。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三是印花税,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的书据,征收印花税。四是个人所得税免征。税法规定受赠收入按偶然所得征税,但给予继承免征。对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该适用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