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不征税的法理

2.离婚财产不征税的法理

对照《民法典》不动产转移方式,税法排除了夫妻之间不动产转移、离婚分割、继承(不包括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方式,即不对这些行为方式下产生的产权转移征收契税。还可以从相关不征税的规定中解读出这个含义,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房屋权属。对离婚分割不动产,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该行为的免征税,实质上看离婚时对夫妻共同房屋不动产的分割,是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变动,符合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的规定。

我们知道离婚对财产的归属,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种是法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属的判决书。如果从时间上看,这两种产权转移性质凭据,离婚协议是在解除夫妻关系之前做出的,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关系期间;离婚判决书生效需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后,而这个时间段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仍没有解除,也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产权转移,当然属于免税。第三种是法院关于财产归属的调解书,一旦签收,即产生效力。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的先进行离婚判决,后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个时候肯定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分割的确确实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又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应该征税。如果离婚判决书含有产权转移的确认内容,到底征不征税?笔者认为,应该明确因离婚产生的房屋产权转移不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文件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里面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免征,这印证了笔者的分析,也是符合《契税法》规定的。因房屋产权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较多,还有借名买卖商品房,在法院确认借名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缴纳契税?如果从先前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上看,借名人找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不符合《契税法》规定的产权转移方式,理应不缴纳税款,尽管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笔者仍然强调,在征税时必须考虑行为方式,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则不应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