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规定

  二、《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法释〔2020〕17号修改)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定金其实就是担保金,担保的是履行债务,其具体数额可以约定,以实际交付的为准,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对于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择其一,且定金的支付应该与一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金额大致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