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的理解

  四、税收优先权的理解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正确理解税收优先权,必须紧扣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解释,把正常纳税义务产生的税收、产生的欠缴税款和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申报以致未缴纳的税款有机区别开来,运用于不同的场景下,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必须明确税收的产生时间。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申报期限,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可能存在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按年度清算的要求。当然,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同项目,也存在先预缴的问题。销售货物的行为,本身就应该征收增值税。这个行为本身就产生了纳税义务时间,只不过因税法规定的期限而被推后,如果按月申报,则被定为次月15日内缴纳,过了规定期限则为欠税。这就意味着税收产生的时间和缴纳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个企业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但没有申报缴纳税款,是不是不应该确认其纳税义务或者是没有产生税收?我们税法中考虑的基本都是正常情况,纳税人如实申报,产生税款,逾期不能缴清,产生欠税。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个别纳税人存在故意少申报甚至不申报税款的现实。还有特殊情况,如实现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担保的债权与税收的关系,即哪个优先的问题?在司法执行中,如何保护国家税款的安全,如何做到既要把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处理产生的税收清缴上来,如果有欠税,还要把欠税清缴上来?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缴税款时,是不是可以就税收优先向投资人追偿?这就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税收优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