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行纪合同报酬收入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其实是委托合同下的特殊贸易委托合同。比如,我们前面在委托合同里面涉及代购代销行为,以行纪人的名义开展的贸易活动,是行纪行为,否则是委托合同。例如,某化妆品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其与委托代理最大的区别在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行为,而委托代理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行纪业务中,行纪人不仅收取报酬,还要收取在贸易活动中支出的费用。税法在列举税目中提到了经纪一词。经纪是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业务活动。我国现阶段的经纪活动,一般包括中介、行纪和代理三种方式。因此,行纪行为在税法上属于经纪的范围,对其业务报酬应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