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力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由谁提供原材料的问题,当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我们称之为加工合同,反之,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为定作合同。定作合同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加工业务的性质,不能比照加工的应税项目来征税,应把它作为承揽人销售货物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