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用益物权转移合同征收印花税

  七、对土地用益物权转移合同征收印花税

对土地用益物权的管理,《民法典》要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当然,这包括土地用益物权。《印花税法》规定的是对书立的应税凭证征税,应税凭证包括《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但是涉及土地用益物权时,排除了不动产交易合同,提出了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原来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解释,明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发布的,《合同法》颁布后特别是《民法典》统一后,在税法上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应该沿用《合同法》或《民法典》的说法。《民法典》涉及产权转移的行为方式有买卖、投资等有偿行为和赠与、继承等无偿行为,对这些产权转移意思自治的形式,有要求必须是合同的,也有注明是协议的。所以,产权转移书据,不如借用《民法典》中的概念,既容易理解,也实现了法律术语的一致性。我们应该看到,合同已成为当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做的主要法律行为形式,并且从土地用益物权中可以看出在条文中都采用合同的说法。

从目前实务中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等涉及产权转移的,也大多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至于以书据出现的,多数属于家庭继承、分割的情形,且涉及的价值较小。《印花税法》涉及土地用益物权凭证征税的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备注里面,详细解释了转让的含义,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分割、互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