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五、开具发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民事主体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的认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还有的认为,发票作为民事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向法院起诉,应该得到受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明确了开具发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具发票是否超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再审监督案 (7)

本案争议的焦点:责令一方开具是否超出了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申请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和政策依据:判令开具发票超出了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理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属于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被申请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观点和政策依据:判令开具发票未超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理由:按支付工程款的金额提供发票,属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是该工程项目的纳税主体,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

法院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在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 (8) 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本案评析: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证明了笔者的观点,即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仅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且还应是行政法上的强制义务。对于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既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举报或投诉,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民事主体依法履行开具发票的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