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议内容
2025年08月10日
(三)协议内容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第七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第八条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3)委托代理的方式;(4)委托代理的期限;(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九条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根据这个协议的内容,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承担了部分行政法上的义务,但不是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