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登记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采取了严格的登记公示主义,但在抵押合同成立上,与《民法典》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主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不一致,实际上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不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当然,如果纳税抵押财产全部实行抵押登记,那就能更好地保护税款的安全。在纳税担保中,可以采取不必强调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要强调所有的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避开与《民法典》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