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纳税人
2025年08月10日
(二)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按照原来的解释,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该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契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与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人尽管表述不一致,但其内涵相同。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上,可能会存在接受赠与的问题。《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那么,胎儿能不能成为纳税人?同样的道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接受的遗产或赠与的资产是房地产,属于契税的应税范围,怎么办?我们来分析一下。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强调的是权利能力,如果娩出后是死体的,丧失了权利能力,其原来享受的继承份额或接受的赠与不再存在,回归原来的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按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处理或者由赠与人做出新的意思表示;娩出后是活体的,不论其在这个世界上活多久,胎儿成为一个合格的自然人。这个时候,如果办理房地产承受手续,这个刚出生的自然人就成为了契税的纳税人,且不论承受的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这仅与征免税有关,与确定纳税人无关。我们税法上强调的纳税人中的个人必须是自然人,胎儿不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纳税人。如果这个胎儿几天后去世了,怎么办?按照这个刚出生的自然人的法定继承办理。当然,涉及其他的税种,分析同理。所以,胎儿不能成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