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进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能包括女婿、儿媳,如果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其他情况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没有产生婚姻关系的,第一顺序只有其父母,如果父母均已死亡,则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还可能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死亡,则出现转继承的问题。代位继承、转继承都是法定继承的延续,都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论是正常情况下的继承,还是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都是按照法定继承的要求办理的,因此,所有得到遗产份额的人员都应该是法定继承人,而不能狭义的理解仅限于目前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