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损失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损失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里的损失,就是失去的利益,不仅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可能获得利益的损失。因为条文明确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民法典》委托合同一节中,对损失同样作出了界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提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实与前面的条文是一致的,但在说法上更进一步。构成民法上承担损失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不履行约定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或侵犯他人财产权。对于免除责任的事由,均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双方均无过错。对于损失如何计算,在《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编中给予了明确,即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法释〔2020〕17号修改)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法释〔2020〕17号修改)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通过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分析理解什么是损失,如何计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