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按类别可分为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从专利角度看非专利技术,主要是一些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权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应属于技术转让,按销售无形资产——技术征收增值税。专利申请权转让,是一种经国家专利局登记才能生效的业务,是一种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申请权,如果申请成功,受让人成为专利权人,最终取得专利的所有权;如果申请不成功,让与人不负担返还支付的转让费,受让人自甘风险。笔者认为,对此项业务不应征收增值税,原因是受让的申请权,同发明人、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自己申请一样,仅是确定申请的主体,如果申请成功,享有专利权,况且申请成功与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增值税的中性原理,第一环节不征,到下一步专利实施和许可使用权的转移环节征收,并不影响整体税收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