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与税收执法
2025年08月10日
五、近亲属与税收执法
《民法典》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近亲属需要回避的法律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其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与《民法典》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的范围是一致的。对旁系血亲,规定为三代以内,其中“三代”是我国特有的亲等计算方法: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然后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是相同的,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世代数。根据这个算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对于近姻亲的范围,一般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也有的把配偶的直系血亲和配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也列入范围。笔者认为,从公务执行的角度看,不宜从狭,这样可能更好地促进执法公正。
当然,在《民法典》上还有拟制血亲关系,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列入回避范围,需要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