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典型案例:齐某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公开纠纷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24)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5日,齐某某向松江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沪松府强拆决字(2013)第40号文件(以下简称涉案信息)。同月25日,松江区政府对齐某某作出延期告知书并于次日寄送齐某某: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到2015年4月17日前予以答复。松江区政府于2015年4月16日对齐某某作出编号为松信公开(2015)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提供给您查收”。松江区政府提供给齐某某的涉案信息中,保留当事人姓氏,隐去其名字,隐去其住所及违法建筑的具体地址(隐去具体路名及门牌号,表述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其余内容不变。

争议的焦点: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可以公开?

齐某某的观点和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应全部公开相应信息,不应隐去个人信息部分。理由是如果不公开这些相应的信息,就使公众监督违法建筑失去应有的意义。违法建筑的地址本身就不具有隐私可言,即使涉及个人隐私,在违法建筑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也不应当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违法建筑的地址是不存在个人隐私的,否则人民群众是无法监督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的观点和理由:不应公开个人隐私。理由是松江区政府告知齐某某相关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在隐去个人隐私内容后向齐某某作了提供,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行政机关有权作区分处理的要求作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了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在充分考量涉案信息内容的基础上,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认为不应当公开而直接予以区分处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1)关于涉案告知隐去部分内容是否合法问题。

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齐某某要求获取行政机关针对第三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文件。

首先,涉案信息所涉行政行为不涉及齐某某,并未侵害齐某某的个人合法权益。其次,公开涉案信息中隐去的内容,可能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潜在的损害,并且隐去部分信息,未侵害齐某某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亦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存在关联性。所以,松江区政府把涉案信息作出区分,将涉案违法建筑地址等与相关个人存在紧密联系的部分作为个人隐私隐去,公开涉案信息其余部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隐私权范围的界定与区分处理,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除非行政判断明显不当,否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

(2)关于松江区政府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即将相关信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否合法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一般是指,申请公开的信息全部或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行政机关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须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如此,既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行政资源。本案中,松江区政府将涉案信息直接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本案评析:

对于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公开,一定要慎之又慎,决不能为了满足个别人信息公开的需求,而放弃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任何人都要按照《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去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一点对税务机关来讲至关重要。因为税务机关的金税四期已经建立了强大的自然人数据信息库,如果不是因为工作或执法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他人损失,那么就应该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工作或执法中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造成他人信息泄露、产生损失,应由税务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