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退税问题
2025年08月10日
4.关于退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至关重要。《契税法》沿袭原来的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增加了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以申请退税。这样,就把登记前和登记后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情况导致已经缴纳的契税可以申请退税的规定实现了全覆盖。《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被法院判决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应税行为被法院判决无效或撤销后,自始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应当缴纳契税,已缴纳的契税应当予以退还,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符合实质课税的原则。
由此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与《民法典》精神相一致。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理由或者约定的解除理由,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是否退税?按照现有规定,登记前被解除,符合退税的条件;但是在登记后,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确定合同被解除,则不符合退税的条件。这样,对于协议双方解除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缴纳的契税不能退税,那么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税法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有损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