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人

2.承包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人应该是民事主体,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资质的,那么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如何确定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如何判断纳税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并由此确定他们之间的税收义务?关键是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协议或合同,确定二者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把这种民事法律关系运用到税法之中,更好地界定清楚哪方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