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发生时间影响税收优先权
典型案例: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山东庆云某某车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车行)等强制执行债权公证文书中税收优先权异议案 (38)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山东省庆云县公证处作出(2017)庆证经字第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某车行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某车行无法按期还款,遂采取执行措施——网拍,成功拍卖涉案财产。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局稽查局分别提交协助执行函,要求享有税收优先权,按协助执行函从某车行名下涉案财产的拍卖款中优先扣缴欠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
争议的焦点: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存在,但如何确定欠税发生时间?
税务局的观点和理由:应当享有优先权,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某车行欠缴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至2018年4月,税务局提交的协助执行函中协助执行的欠缴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至2017年11月,发生在抵押之前,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日期发生在抵押财产之后,不能改变该企业欠缴税款的所属期限,欠缴税款的所属期才是欠缴税款的发生日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日期并不是该企业欠缴税款的日期。欠税公告日期也不是欠缴税款的发生日期,欠缴税款的所属期才是欠缴税款的发生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对该企业征收滞纳金的日期也是按所属期征收而不是按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日期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四条“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的规定,欠缴税款的发生日期,就是应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庆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从拍卖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中征收税款。
庆云县人民法院的观点和理由:不享有税收优先权。理由是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某车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在2017年12月27日,税务局稽查局在2018年对某车行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某车行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2019年对某车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某车行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本案涉案财产设立有抵押权,另,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本案中被执行人欠缴税款的时间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因此,税务机关不具备优先于抵押权的受偿资格,不同意从涉案财产拍卖款中优先征收税款,符合法律规定。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提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来看,分别是在2018年和2019年进行税收检查时才发现某车行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且均在检查之后才进行的欠税公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且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是在2018年和2019年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某车行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因此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并在上述文书中明确了某车行应缴纳税款的时间,虽欠缴税款的所属期为某车行以其涉案财产设定抵押之前,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故本案某车行欠缴税款的发生日期均在涉案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即分别为2018年和2019年之后,且对欠税进行公告时间亦发生在2018年和2019年之后。
本案评析:
本案混淆了欠税发生时间与欠税公告时间的区别,无论是庆云县人民法院还是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就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的缴纳税款的期限,尽管其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即“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但要求税务机关进行欠税公告,只是让社会知晓纳税人的欠税这一事实和发生的时间,其公告时间与欠税发生时间完全不同,在欠税公告中已明确了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况且欠税有显性欠税和隐性欠税之分。显性欠税主要是纳税人主动申报产生的,也可能是税务机关检查出来而责令纳税人缴纳的。隐性欠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不如实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院这次强调的是被查欠税发生的时间是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后确定的日期,忽略了纳税人真正需要履行纳税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产生欠税的发生时间。其实,欠税时间应该与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是相一致的,无欠税不产生滞纳金。因此,由于欠税时间认定的差异,导致税收优先权行使失败。从担保权的角度看,公告的欠税即税收债权对担保物权人来讲是明晰的,可以产生明确的公信力,对担保物权人判断债务人(纳税人)的偿债能力至关重要,如果不经公示的欠税优先于担保债权,对担保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