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在纳税人存在欠税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民事行为,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追缴欠税,从而导致这一民事行为演变为税收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尚某某、东莞市某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塑胶五金公司)逃避追缴欠税刑事裁定案 (58)
法院认为:某某塑胶五金公司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尚某某系某某塑胶五金公司逃避追缴欠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尚某某系某某塑胶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1日,因其所在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尚某某收到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15日内缴纳已抵扣的增值税117 692.28元。收到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后,尚某某和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没有主动缴纳欠缴的税款,并采取转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全部税款。
2016年4月6日,某某塑胶五金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催缴通知书》,责令某某塑胶五金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前缴纳剩余税款。至2017年6月22日,某某塑胶五金公司共清缴税款61 239.8元,滞纳金19 159.87元,剩余部分,某某塑胶五金公司和尚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没有主动补缴欠缴的应纳税款,继续采取转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截至2017年8月4日,公安机关联系尚某某接受调查时,尚某某主动补缴了某某公司剩余欠缴的应纳税款56 452.48元和滞纳金29 665.78元。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尚某某已清缴了所欠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