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用益物权人征收土地增值税
2025年08月10日
四、对土地用益物权人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行为方式,只限于有偿转让,具体情况还应该包括《民法典》中确认的投资入股、分配红利或股利、抵债、互换、联营等行为方式。
在土地用益物权上,符合土地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经营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权利,根据规定应该登记入册,颁发权利证照。在日常征管中,一提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多数人马上想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把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土地经营权漏掉。
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计算应税增值额时,实行扣除制,即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时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和转让土地使用时缴纳的税金。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