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与纳税

  三、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与纳税

超越经营范围到底需不需要纳税呢?一些人提出超越经营范围肯定要纳税,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进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也要进行纳税。笔者认为还要从超越经营范围的性质分析。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的超越经营范围,则应该缴纳税款。

举个例子:一个纺织企业的经营范围注明了纺纱,如果从事了织布的经营,也应该纳税。理由:一是属于应税项目;二是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纳税人主体适格。如果是达到非法经营的程度,则不必纳税。

举个例子:一个经营日用百货的纳税人,暗地从事毒品的交易,毒品交易能纳税吗?不能,原因只有一个,毒品不属于交易的对象。像这样的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不交税的。再比如,原来个别地方有许多的基金会,从事针对不特定人的或者说针对社会公众的存贷款业务,但未办理金融经营许可手续,这种行为能不能征税?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这种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即国家法律不承认。假设对其征税,如果这个基金会因为资金链断裂,造成资不抵债破产了,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返还财产。征的税其实就是财产的一部分,理应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在答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时指出: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12〕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2)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因此,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由此可见,非法经营是不能征税的。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退税,也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这个文件同样强调了经营范围的重要性,对于个别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是不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