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的担保收入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从保证合同的属性看,它属于“人保”,即以保证人的信誉作为担保的基础。正常情况下,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承担一定的风险,保证人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为解决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出现了专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这部分企业在从事金融服务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对于他们取得的收入,税法上把其列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在业务活动的范围内注明了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等具有担保功能的收费服务。尽管把部分业务纳入了应税对象,但是为鼓励担保公司的发展,国家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