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关于纳税担保的规定

  一、税法中关于纳税担保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对于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增加出现欠税这种情形。原因是近年来一些纳税人欠税数额比较大,但仍处于经营状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十分有限,一旦出现破产,巨额欠税随之被化为乌有,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如果在出现欠税时有第三方进行担保,就能很好地解决欠税的问题。当然,对于欠税情况下的纳税担保,应明确详细的标准和条件,不能大小欠税都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要从欠税的规模和时间长短两个因素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