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范围

(二)税务代理范围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第三条规定,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代理业务范围内,出现了建账建制,办理账户类似的业务,其实这是会计业务,没有必要把这项业务纳入其中。原因很简单,财政部下发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这项职责,非税务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当然,他们可以从事此项业务,但与税务机关无关。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也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因为代领发票已经成为税务代理的一项基本业务,不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块业务,事实上已经开始代办此类业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