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相关的规定

  二、税法相关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九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规定,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还是比较笼统,不够详细具体,在操作上还不规范,特别是在个人纳税信息的保护上还没有清晰的定位,例如,个人纳税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对内如何规范,对外如何提供,在执法上如何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等。

对于信息保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相比其他部门更加重视,走在了前列。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明确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和方法,并为之建立配套措施,建立了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惩处规则,从制度机制上规范了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后来又陆续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文件,对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积极借鉴此类做法,梳理个人纳税信息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建立相应的制度性规范,防范侵犯纳税人信息案件的发生。